一场标的额逾2.3亿元的股权收购案,在交割前夜因一份被隐匿的对外担保协议而崩塌呢。收购方委托的诉讼律师在尽职调查报告中明确标注“未发现重大或有负债”,但是三个月后,担保之债如期而至,新股东被迫为前实控人的秘密交易兜底。这起发生在东部某省会城市的纠纷,最终以仲裁庭裁定收购方败诉、原实控人因涉嫌合同诈骗被移送刑事程序而告终。但更值得法律圈咀嚼的,是那位出具“清洁报告”的诉讼律师及其律所,在被投诉至律师协会后仅仅受到“诫勉谈话”的纪律处分——理由是“尽职调查已尽合理审慎义务,瑕疵不构成职业过错”。
这不是孤例。近三年来,随着商事交易复杂化,针对诉讼律师兼任尽职调查业务的投诉量呈现年均17%的上升幅度,其中约63%的投诉集中于“调查流于形式”“风险披露不足”和“结论过于绝对”三类问题。同一时间,越来越多律所开始设立独立的合规尽调部门,将此类业务从诉讼团队中剥离。这种制度安排的背后,折射出一个被长期忽视的行业痛点:诉讼律师的对抗性思维,是否适合承担中立性、全面性要求极高的尽职调查职能?
2024年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刊载的一则案例为这一争论提供了注脚。某省高院审理的“恒信资产诉华瑞置业股权转让纠纷案”中,原告诉请被告承担因尽职调查遗漏租赁合同优先购买权而导致的交易无效损失。审理查明,担任尽调工作的律所虽系被告常年法律顾问,但其委派的两位主办律师均为诉讼业务出身,在182页的尽调报告中,对目标公司名下写字楼近三份关键租赁合同的审查仅以“经查阅,无重大异常”一笔带过。法院虽未认定律所承担赔偿责任,但在判决说理部分明确指出:“专业中介机构的服务标准不应以‘是否打赢官司’为参照,而应以‘是否发现通常审慎之人能够发现之风险’为基准。”这段表述被业内视为司法层面对“诉讼思维污染尽调质量”的首次明确纠偏。
其实,真正的分歧并非专业人士是否勤勉,而是“合理审慎”的边界在哪里。一位参与过上百起并购尽调的资深合伙人曾向我坦言,诉讼律师的天然优势在于对证据链敏感、对违约后果预判精准,但其劣势同样明显——习惯于从“我方立场”寻找突破口,容易忽略对不利事实的穷尽排查;重视“法律适用”多于“商业实质”,对财务数据、行业政策等非诉领域的敏感度不足。前述恒信案中,正是主办律师过分聚焦于股权质押权的实现路径,而忽视了租赁权作为法定优先权对交易对价的影响。
这一行业镜像背后,是客户与律师之间信任契约的深层松动。当企业法务将尽调报告视为“合规背书”,而律师将其理解为“风险提示书”时,投诉与争议便不可避免。2025年春季,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在修订《律师办理尽职调查业务指引》时,专门增加了“诉讼背景律师从事尽调应进行差异化培训”的条款,并配套了针对尽调报告结论性表述的强制复核机制。虽然该指引并非强制性规范,但已有多家头部律所将其内化为承办规程。某红圈所在最新修订的《业务手册》中,明确要求尽调报告不得使用“无风险”“完全合规”等绝对化措辞,且必须单列“未决诉讼及潜在争议”章节,由非主办团队交叉审核。这一变化引发的连锁反应是,2026年第一季度,该所因尽调引发的客户投诉量同比下降42%。
回到那位被诫勉谈话的律师。他后来对我复盘时说了句令人印象深刻的话:“我打赢过无数场官司,却在一份尽调报告上输掉了职业尊严。诉讼是打攻防,而尽调是修城墙——前者可以留漏洞等对手钻,后者必须自己先封死每一道缝。”这番话道破了诉与非诉的本质分野。当诉讼律师跨界尽调时,最需要的或许不是业务能力的叠加,而是思维范式的转换:从“如何胜诉”转向“如何防范一切可能的败诉”,从“为客户争取利益”转向“为交易各方揭示真相”。

行业正在用制度修正这种错位。部分仲裁机构开始尝试在仲裁员名单中增补财务审计专家参与尽调争议裁决;一些省级高院发布类案审理指南,将“尽调报告结论与客观事实的偏差程度”作为认定律师是否担责的核心指标;而企业法务部门也开始建立外聘律师尽调质量评价白名单,将投诉反馈纳入后续选聘的刚性指标。这些变化指向同一个共识:诉讼律师的战场在法庭,而尽调律师的战场在资料室和现场。唯有各守专业边界,才能让“合理审慎”不再是一个模糊的宽免条款,而成为可检验、可追责的行业标尺。
也许,对律师行业而言,比界定“失察”责任更重要的,是承认“失察”本身即是一种职业伦理缺陷。当越来越多的客户敢于对不尽责的尽调报告说“不”,当越来越多的仲裁庭和法院将“过程合规”置于“结论正确”之上,这份职业才能真正赢得与诉权同等分量的信任。而那位律师的检讨,或许正是整个行业正从“重诉轻调”走向“调诉并重”的缩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