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案件在民事审判中向来以专业性强、事实查明难度大著称哟。患方与医方之间信息不对称的天然鸿沟,使得“举证责任如何分配”成为此类案件的核心战场。2024年末,某省级高院审结的一起新生儿脑损伤损害赔偿案,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的举证规则适用上给出了颇具参考价值的裁判思路,也再度将《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的理解与适用推向聚光灯下。
该案中,患儿母亲在县域公立医院待产,产程记录显示胎心监护已出现明显晚期减速,但值班医师未采取及时干预措施,直至胎儿娩出后重度窒息,最终确诊为缺血缺氧性脑病,遗留严重残疾。患方提起诉讼后,一审法院依据司法鉴定意见,认为医方诊疗行为虽存在过错,但该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参与度仅为次要因素,判决医方承担30%的赔偿责任。患方不服,上诉至省高院。
二审期间,代理律师调取了原始胎心监护图形,并申请具有法医学背景的专家辅助人出庭。律师指出,医方在诉讼中提交的病历资料与原始监护记录存在明显不一致,且医方隐匿了产房交接班记录。据此,代理律师主张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即“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省高院在审理中认定,医方确实存在隐匿关键病历资料的行为,且其本应在胎心监护异常后十分钟内启动剖宫产应急预案,却拖延近四十分钟,明显违反《产科诊疗常规》。更为关键的是,合议庭明确指出:在医方存在隐匿病历行为的情况下,应直接推定过错成立,同时将因果关系举证责任转移至医方。医方未能就“即便及时手术也难以避免损害后果”这一抗辩提供充分证据,故应承担不利后果。最终,二审法院撤销原判,改判医方承担85%的赔偿责任。

这一改判逻辑颇具深意。长期以来,司法实践中对于医疗损害的因果关系认定高度依赖鉴定意见,而鉴定机构在面对病历不完整、原始记录缺失的情形时,往往倾向于认定“因果关系无法查明”,进而由患方承担举证不能的败诉风险。这实际上形成了一种悖论:医方越是隐匿、篡改病历,患方就越难以完成因果关系的举证,医方反而因此呢获益。本案二审判决通过精准激活“隐匿病历推定过错”规则,并顺势将因果关系举证负担转移至医方,是对这一畸态的有力纠偏。
从实务视角看,本案给患方代理律师提供了三点启示。其一,固定原始证据的时间窗口极为关键。胎心监护图形、护理记录单、交接班日志这类“非正式”材料,往往在纠纷发生后数小时内就会被“整理”或“补正”。律师应在第一时间申请证据保全或调取原始载体。其二,专家辅助人制度是打破医方话语垄断的有效工具。纯粹的法学论证难以撼动医学专业判断,而具有临床背景的专家辅助人可以直接针对诊疗规范的违反逐条对质,让法官“听得懂、信得过”。其三,诉讼策略上应主动援引病历瑕疵作为突破口,而非被动等待鉴定意见结论。将争议焦点从“因果关系比例”前移至“病历真实性”,往往是重构诉讼格局的关键一步。
当然,司法对患方的倾斜并非毫无边界。高院判决同时指出,若医方能够证明病历瑕疵不影响核心诊疗事实查明,或能够证明损害后果与过错行为无因果关系,仍可依法减轻或免除责任。这体现了《民法典》在医患利益平衡上的审慎态度。
医疗纠纷的底层逻辑,归根结底是信任的崩塌与重建。病历不再仅仅是医疗过程的客观记录,更成为医患之间权力博弈的战场。当一份被涂改的胎心监护图摊开在法庭上,它所承载的不只是一项证据的真伪之争,更是对医疗机构执业伦理的拷问。法律无法保证每一台手术都成功,但至少应当保证每一份病历都诚实。在这条路上,司法裁判的每一次精准发力,都在为医患关系的良性重塑标定边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