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夏,某沿海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庭上,一起标的额超过8000万元的股权转让纠纷案进入二审程序。原告是当地一家知名律所的前合伙人张明远,被告则是该律所现任管理委员会及两名新晋权益合伙人。案件的导火索,是三年前那场被业内视为“强强联合”的律所合并。
2021年初,张明远所在的A律所与另一家规模相当的B律所洽谈合并。彼时双方约定,合并后新律所的股权架构按照“原A所合伙人持股60%,原B所合伙人持股40%”的比例搭建,并写入合并协议。但是,合并完成后,新律所在办理合伙人变更登记时,却将部分原A所合伙人的股份比例悄然调整。张明远发现,自己的持股比例从合并时口头确认的8%被稀释至5.2%。他与律所管理委员会多次沟通,对方始终以“工商登记信息有误,内部治理文件为准”搪塞。无奈之下,张明远将律所告上法庭,要求确认其股权份额并赔偿损失。
庭审中,双方围绕三个核心争议点展开激烈交锋。第一,股权确认的依据究竟为何——是经全体合伙人签字的合伙协议,还是工商登记的合伙人名录?第二,合并时关于股权比例的口头承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第三,律所内部通过合伙人会议决议对股权进行“技术性调整”的程序是否合法?
法院经审理认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财产份额确认,应当以全体合伙人真实意思表示为依据。虽然工商登记具有公示效力,但在内部纠纷中,原始合伙协议及合并协议中载明的股权分配方案更能反映当事人的真实约定。关于口头承诺,因张明远能够提供多封邮件及会议纪要佐证,法院确认该承诺构成合并协议的有效补充。最关键的是,新律所在未召开全体合伙人大会,亦未取得张明远本人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单方面通过管理委员会决议变更其财产份额,该程序严重违反了《合伙企业法》关于合伙人财产份额转让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规定,相关决议自始无效。
2025年3月,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新律所对张明远股权比例的变更决议,确认其仍持有合并后律所8%的财产份额,并支持其要求律所返还违法分配利润及承担诉讼费的请求。判决一出,在法律服务行业引起不小震动。
这起案件折射出律师事务所股权治理中普遍存在的深层隐患。律所不同于一般公司制企业,其“资合性”较弱而“人合性”极强。许多律师在合并或引入新合伙人时,习惯于将股权安排停留在口头或简单书面层面,对后续登记、章程更新、决策程序等环节缺乏严谨管控。一旦合伙人结构变动,极易因股权确认程序不明而引发内部冲突,轻则影响团队凝聚力,重则导致核心人才流失甚至律所解体。
从实务角度观察,律所股权架构的处理流程应当遵循“三步走”原则。第一步,在合并或改制之初,必须由全体合伙人共同签署书面合伙协议,逐条明确各合伙人财产份额、出资方式、退出机制及表决权安排,绝不依赖口头承诺或“内部默认”。第二步,在工商登记或司法行政机关备案时,确保登记信息与合伙协议完全一致,杜绝“阴阳文件”现象。第三步,涉及股权调整的,必须严格召开全体合伙人会议,制作会议纪要并取得每位当事人的签字确认,同时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确保程序闭环。

值得关注的是,近年来各地法院对律所内部治理纠纷的态度日趋清晰。从北京、上海到深圳,多起类似案件均强调合伙人意思自治与法定程序的并重。司法裁判的逻辑正在引导行业走向规范化:律所不仅是法律服务的提供者,其自身治理同样应当成为法治实践的样本。
对于律师同行而言,张明远的胜诉不仅是个人权益的维护,更是一个行业警示。当律所的规模从几十人扩张至数百人,当分所布局延伸到全国乃至海外,股权架构便是律所治理的骨与血。与其在纠纷发生后对簿公堂,不如在日常管理中筑好制度防火墙。每一次精心设计的股权变更,既是对合伙人的尊重,也是律所行稳致远的基石。
窗外,判决书送达后的阳光照在法庭门口的石阶上。张明远走出法院时,手机里收到新律所管理委员会发来的邮件,表示愿意重新启动股权梳理程序。这或许就是这起案件最好的注脚——法律从不缺位,它静静等待成为共识的那一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