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初,华南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一纸裁决在法律圈内引发震荡罢了。某知名律所一名入职不满一年的实习律师,因律所未按时支付其参与项目分成的款项,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劳动关系并补发报酬。律所抗辩称,实习律师本质上是“学艺者”,双方之间是师徒关系或培训关系,不构成劳动法意义上的用工关系。仲裁庭最终驳回了律所的答辩,认定实习律师与律所之间构成劳动关系,裁决律所支付拖欠的报酬及经济补偿金。
这一结果颠覆了许多律师事务所长期以来的认知。实习律师,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预备队,其与律所之间的法律连接点,究竟应当如何定性,在实务中长期处于模糊地带。这起案件,为行业提供了一个值得反复咀嚼的样本。
案件的核心争议,并非薪资高低,而是身份属性。实习律师在申请执业之前,依照《律师法》及《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的规定,必须在律所连续实习满一年。在此期间,他们承担整理案卷、起草文书、协助出庭等工作,其劳动强度与辅助性岗位并无二致。但是,律所往往以“实习”二字为名,隐去其劳动实质,拒绝签订劳动合同,不缴纳社会保险,甚至仅发放象征性的交通补贴。这种做法的根源,在于将实习视为“教育过程”而非“用工过程”。
仲裁庭在该案中的辨析逻辑,至少提供了三个可供参照的维度。第一看管理关系的从属性。实习律师是否接受律所的考勤、纪律处分和业务分配,是否在律所指定的场所、以律所名义对外开展辅助工作。如果答案是肯定的,那么人格上和经济上的从属性便已确立。第二看劳动是否为律所业务的组成部分。实习律师的辅助工作,直接服务于律所的收费业务,其成果转化为律所的经营收益,并非单纯的学习成果。第三看报酬的支付形式。若实习律师按月领取固定金额,而非按件计酬或依项目分成,则更接近劳动报酬而非教学补贴。
该案的裁决之所以具有行业示范意义,不在于具体金额,而在于它确立了一条基本边界:律所不能以“实习”为名,规避劳动法项下的法定义务。实习律师是身份,不是筐,不能把所有权利义务关系都往里装。实际上,近年来多地高院和劳动仲裁机构已陆续发布指导意见,强调对实习律师、规培医师、见习法官助理等特殊群体,应当依据劳动关系的实质要件进行判断,而非仅凭名称或行业惯例就排除劳动法适用。
当然,反方向的情形同样值得警惕。实践中也存在少数实习律师,在实习期内同时参与多个外部商业项目,以“灵活用工”为名,与律所之间并无持续、稳定的业务从属关系。此类情形下,若其主张劳动法上的全面保护,则需审慎判断用工合意是否存在。身份认定的两端,都应当回到事实本身,而非标签本身。
这起案件带出的更深层启示,在于法律服务行业的代际治理。律师事务所既是知识型组织,也是劳动密集型组织。年轻律师的成长路径,恰是从实习律师到执业律师的跨栏式跃迁。若前期关系定性不清,不仅损害个体权益,更会传导至行业的人才流动与培养生态。一个长期依靠“师徒恩义”替代劳动合规的行业,在人才争夺日益激烈的当下,终究难以留住真正的潜力者。

裁决书落笔的那一瞬,未必能改变所有律所的管理惯性,但至少让“实习律师也是劳动者”这一朴素事实,在制度文本之外获得了仲裁实践的回响。于每一位正在或将要跨越这一门槛的法律人而言,厘清自身身份的法律坐标,不是对师道的冒犯,而是对职业尊严的守护。未来的行业规则,应当在专业训练与劳动权益之间找到平衡点,而非让一方遮蔽另一方。
劳动仲裁的分辨,从来不是文牍游戏,而是一场关于尊严与边界的事实勘察。实习律师的每一份劳动付出,都应当被看见,被界定,被尊重。这是裁决的意义,也是行业走向成熟的必经之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