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初,一份来自最高人民法院的再审裁定在法律圈悄然流传,将沉寂两年的“某科技公司股权激励纠纷案”重新拉回公众视野罢了。该案标的额虽未过亿,却因触及“虚拟股权回购条件是否成就”“离职员工持股平台份额处置”等新型问题,被多家评级机构列为年度公司治理标杆案例。代理该案被告方的,是一家以商事争议解决见长的红圈所。很少有人知道,这纸裁定的背后,是律师团队历时三年,在23份电子邮件、17次董事会纪要乃至一条微信语音中,重构出的一套完整商业逻辑链条。
2021年夏天,某人工智能初创公司的一名核心产品总监刘某在离职前夕,向公司主张行使一份《股权激励协议》中的回购权。协议约定,若公司未在2023年底前完成合格IPO,激励对象有权要求公司按“净资产加年化15%单利”的价格回购其所持虚拟股权。刘某离职时,公司B轮融资估值已达30亿元,其名下虚拟股权折算市值超过800万元。但公司援引协议中“激励对象因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被解聘的,自动丧失全部激励权益”条款,拒绝回购。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刘某在离职前三个月,曾因私自向竞争对手泄露产品路线图被内部通报,但公司当时仅作口头警告,并未启动解聘程序。
代理公司的律师团队没有纠缠于“是否违纪”的表象,而是将法理分析锚定在“权利失效制度”的适用空间上。他们从《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二条关于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出发,结合证监会2021年发布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关于股权激励的若干问题》,论证激励计划中“回购触发条件”与“惩罚性丧失条款”的竞合关系。团队在代理意见中写道:若仅因程序瑕疵便放任激励对象在已实质损害公司利益后仍套取巨额收益,将导致激励制度沦为投机者的期权游戏。该观点最终被北京仲裁委采纳。2023年12月,仲裁庭裁决公司无需履行回购义务,但需支付刘某离职前已归属的年度分红14万元。刘某不服提起撤销仲裁之诉,最高人民法院在审查后驳回了其申请。

这起案件的精彩之处,并不在于胜负本身,而在于它精准呈现了当前股权激励纠纷中的深层张力。从一方面说,创新企业的激励方案往往存在“重授予、轻退出”的结构性缺陷,大量协议条款模糊,甚至出现“虚拟股权”“利润分红权”“增值权”等概念混用。另从一方面说,司法裁判机关正从过去机械依据合同文本,转向对“激励目的”“行业惯例”“商业合理性”的综合裁量。代理律师的价值,在于帮助当事人将碎片化的经营记录转化为有说服力的法律叙事——比如那封看似不起眼的微信语音,其实是公司CEO在事发当天明确回复“下不为例,先留用观察”的证据,反被律师用来论证公司并未在当时行使“立即解聘权”,于是阻断了刘某主张“公司默示放弃违约责任”的抗辩路径。
从行业启示看,该案为法务与律师提供了三条具有操作性的参考。其一,股权激励协议中,应当对“严重违纪”的具体情形、认定程序、反馈期限作出明确列举,避免“事后翻旧账”。其二,企业建立“激励权益动态调整机制”,将年度绩效与持股比例挂钩,防止离职前突击“做高”账面价值。其三,在争议爆发初期,律师应第一时间指导企业保全全部沟通记录,包括非正式的即时通讯,因为这些细节往往决定了仲裁员对商业伦理的内心确信。
股权激励是创新经济的助推器,但若缺乏严谨的法律架构,它也可能成为劳资博弈的角斗场。刘某案最终以企业支付象征性分红收场,表面看是“各打五十大板”,实则传递出一个清晰信号:法官与仲裁员不再满足于“谁签字谁负责”的形式主义,而是愿意穿透表象,评判激励计划是否真正服务于企业长期价值创造。对于法律从业者而言,这不仅需要熟稔公司法、劳动法与证券监管规则的交错地带,更需具备从商业现场提炼“法律事实”的叙事能力。当虚拟股权遭遇现实人性,最好的代理,往往不是最犀利的辩论,而是最周全的预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