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场本该聚焦于“退不退费”的服务合同纠纷,却在庭审中演变为对律师人身损害注意义务的激烈辩论。当委托人因维权行为受到人身伤害,转而向代理律师主张赔偿,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的边界在哪里?这起由某省级高院二审审结、在业内引发广泛讨论的案件,为合同律师处理退费流程中的风险防控提供了极具价值的实务镜鉴。
案件的主角是某科技公司创始人李某。2023年初,李某因一起标的额逾千万元的股权回购纠纷,与某知名律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约定由该所指派合伙人张律师团队代理其与投资方的仲裁案件,代理费采用“基础费+风险代理”模式,前期支付80万元。合同履行三个月后,李某对张律师团队的策略产生异议,认为其未能及时申请财产保全,导致对方转移资产,遂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全额退还已付费用。双方多次协商未果,李某开始通过自媒体发布针对张律师的贬损性言论,并多次到律所办公场所拉横幅、吵闹。在一次激烈争执中,李某情绪激动冲向张律师,张律师在后退避让时不慎摔倒,致李某轻伤。事后,李某以“律师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为由,将张律师及律所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同时另案起诉要求退还全部代理费。
一审法院认为,张律师的避让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构成侵权,驳回了李某的人身损害赔偿请求。但二审法院在审理退费纠纷关联案件时,注意到一个关键细节:双方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中,有一条关于“委托方不得干扰律师正常执业,否则代理费不予退还”的格式条款。法院经审查认为,该条款系律所单方拟定,不合理地限制了委托人的合同解除权与退费请求权,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属于无效格式条款。最终,二审法院酌情判决律所退还部分代理费,同时维持了人身损害赔偿部分的一审判决。
此案之所以值得深究,在于它同时触发了合同律师执业中的两个高危风险点:退费流程的合同依据是否站得住脚,以及面对委托人过激行为时的人身风险如何防范。
从合同法的视角看,委托合同的核心是双方信任。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三条,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这意味着,除非有明确的法定或约定事由,律师代理合同中的“不得退费”条款极易被认定为对法定解除权的变相剥夺。本案中,法院的裁判逻辑清晰地传递了一个信号:风险代理模式下,若律师尚未完成主要代理工作即被解除合同,费用的退还比例应结合已完成工作量、过错程度等因素综合酌定,而非简单地依据格式条款“一刀切”。对于合同律师而言,在处理退费争议时,应第一点检视自身合同条款的效力,避免因条款瑕疵而在诉讼中陷入被动。与其依赖惩罚性的不退费条款,不如在合同中细化代理阶段、明确各阶段的工作成果与对应费用,使退费计算有据可依。
另一方面嘛,本案中的人身损害插曲,揭示了律师在执业过程中面临的非理性冲突风险。当委托人因案件结果不如预期而将不满情绪转向律师个人,律所作为经营场所,负有《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但该义务并非无限度,其边界在于“合理限度”。法院在本案中认定律师的避让行为未超出必要限度,实际上是对执业者面对突发人身威胁时自我保护权的确认。这提示合同律师,在退费谈判或处理尖锐矛盾时,应注重沟通方式,避免在私密、无监控的环境下单独与情绪激动的当事人会面;同时,律所应完善访客接待与应急预案,对明显的过激行为及时报警并固定证据,将人身风险与合同风险隔离处理。

这起案件犹如一面棱镜,折射出律师执业中“合同之债”与“人身之险”的交织。它给行业带来的启示在于:一份严谨的委托代理合同,不仅是收费的依据,更是风险分配的蓝图。退费条款的设计,需要兼顾合法性与合理性,避免沦为无效的“霸王条款”;而执业过程的合规管理,尤其是场所安保与沟通留痕,则是律师保护自身人身安全与职业声誉的底线。对于企业法务和关注此领域的公众而言,此案也明确了委托人解除委托后的退费请求权受法律保护,但权利的行使不得逾越边界,以暴力或威胁方式主张权利,非但无法获得法律支持,反而可能使自己从维权者变为侵权者。
法律的理性,在于它为冲突的解决提供了可预期的规则。无论是律师还是委托人,在合同关系的起点就应明晰:信任的建立需要坦诚,信任的破裂亦需依法。当退费纠纷不可避免地发生时,回归合同本意与法律规定,远比情绪化的对抗更接近正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