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领域,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信任关系往往建立在高压对抗的语境之下。群体性事件、行政程序瑕疵、补偿标准争议,这些因素交织在一起,使得律师在代理过程中的每一个公开言论都容易被放大解读。当被征地人认为律师未能兑现承诺、甚至怀疑律师与征收方“暗通款曲”时,名誉侵权诉讼便成为其释放不满的出口。这类案件近年来呈上升趋势,但裁判结果却并不总是倾向于委托人一方。

北京一家知名律所在2024年处理过一起颇具代表性的案件。当事人李某因城中村改造项目与开发商发生补偿纠纷,委托该所律师王某代理谈判。王某在多次沟通未果后,通过律所公众号发布了一篇分析文章,指出该项目补偿方案存在法律漏洞,并使用了“程序倒置”“利益输送嫌疑”等措辞。开发商随即向法院起诉李某与律所,主张名誉侵权。一审法院认定文章部分表述缺乏事实依据,判决律所删除文章并赔偿三万元。律所上诉后,二审法院改判驳回开发商全部诉请,理由是涉案文章整体属于对公共事务的学术性评论,且关键事实有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作为支撑,不构成捏造事实。
这个案例的转折点在于证据链的完整性。王某在发文前保留了与李某的谈话录音、与征收部门的数次沟通邮件,以及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受理回执。二审法院在判决书中特别指出,律师基于公开渠道获取的信息进行专业评判,属于正当行使言论自由与职业权利。这一结果给行业带来的启示是:名誉侵权的抗辩核心并非“说得对不对”,而是“凭什么这么说”。只要来源可溯、表述未超出必要限度,法律应当为专业话语留出空间。
从程序办理角度看,征地律师面对名誉侵权指控时,首要动作并非急于反击,而是固定“三组证据”。第一组是言论依据,包括政府文件、会议纪要、现场影像、证人证言,用以证明言论有客观来源。第二组是主观善意证据,例如律师在发表意见前是否尝试与对方沟通核实、是否在文中标注“请以官方最终批复为准”等免责提示。第三组是损害结果反证,即证明言论发布后,委托人并未所以遭受实际商业损失或社会评价显著降低。实践中,很多案件败诉并非因为言论失实,而是律师忽略了在发文前给对方留出“回应机会”。
另一个容易被忽视的办理要点是管辖法院的选择。名誉侵权案件通常由被告住所地或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而互联网传播使得“侵权行为地”扩大至全国。曾有律师因在微博转发评论,被原告选择在原告所在地起诉,导致律师需跨省应诉,诉讼成本急剧上升。2025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中明确,网络侵权案件的管辖应坚持“最密切联系原则”,即仅因言论被点击浏览不宜认定该地为侵权结果发生地。所以,征地律师若收到异地法院传票,可先就管辖权提出异议,这既能为应诉争取时间,也可能直接瓦解原告的诉讼策略。
回到办案实务,协商并非不可行,但需在专业框架内进行。部分原告起诉的真实目的并非索赔,而是迫使律师停止发表对征收方不利的言论。此时,律师若接受“删文+道歉”的和解方案,等于自认言论失当,后续可能引发委托人索赔、行业处分等连锁反应。更稳妥的做法是提出附条件和解,例如原告撤回起诉,律师则承诺在后续代理中仅以法律意见书形式向行政机关提交观点,不再通过自媒体传播。这种折中方案既维护了律师的执业声誉,也回应了原告的实质诉求。
名誉侵权案件对征地律师而言,既是风险也是检验专业成色的试金石。判决结果背后,体现的是司法机关对律师职业角色的双重定位:既要允许其对公权力运行提出尖锐批评,又要防止其借个案炒作谋取不当利益。真正高明的办理策略,是在发表任何公开言论前,便以“证据优先、程序留痕、表述克制”为准则。当争议发生时,律师能够拿出完整的证据链条、清晰的决策逻辑,则无论诉讼走向如何,其在行业内的口碑都不会被轻易动摇。这或许比胜诉本身更具价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