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世界里,合同是交易的骨架,也是风险的容器呗。当一纸协议在履约阶段突然裂开缝隙,当初起草时的措辞、定义、乃至一个逗号的位置,都可能成为法庭上决定千万资产归属的关键。诉讼是合同质量的终极检验场,而胜诉率背后,恰恰隐藏着律所起草功夫的深浅。
二〇二四年初,一起由某红圈所代理的股权投资对赌纠纷在华南某中级法院审结,标的额逾四亿元。该案的争议焦点并不复杂:目标公司未能完成约定的业绩指标,投资方要求创始股东履行股份回购义务,但双方对“回购触发条件”中“经审计的扣非净利润”是否包含政府补助款产生了截然不同的理解。创始股东主张,公司当年实际收到的政府产业扶持资金近八千万元,应计入净利润;投资方则坚持,合同起草时特意明确“扣除非经常性损益”,而政府补助具有偶发性,不属于持续经营能力体现,不应计入。
如果是一份粗糙的合同,这个问题或许会陷入旷日持久的鉴定与拉锯。但该案之所以成为业内讨论的范本,在于投资方律所在起草阶段做了一件事:他们在合同中同时嵌入了“非经常性损益”的定义条款,明确引用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的口径,并额外列明“包括但不限于政府补助、资产处置收益、捐赠利得等”作为兜底解释。更为关键的是,在争议解决条款中,他们约定了“因本合同理解分歧产生的争议,应结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对‘经常性损益’的行业指引进行判断”。
法庭上,这一细致入微的起草技术直接改变了举证责任的分配。法官在判决书中写道:双方对核心术语已有明确约定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投资方主张的政府补助排除方式,符合合同文义和行业惯例,予以采纳。最终,投资方胜诉,创始股东需按约定价格回购股份,并支付相应违约金。

这个案例折射出一个常被忽视的行业真相:胜诉率的高低,从案件进入诉讼程序那一刻起,就已部分注定。决定输赢的往往不是律师当庭的慷慨陈词,而是若干年前合同签署时,起草者是否预见到了每一种可能的分歧,并用精确的语言锁死了解释空间。
从更宏观的视角看,近三年法律圈对“合同起草与胜诉率关联”的讨论热度持续攀升。二〇二三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多个合同纠纷指导案例中反复强调“穿透式审判思维”与“名实相符”的审查原则,这并非对合同自由的无端干预,而是对起草质量提出了更高要求。一份合同如果核心条款含糊、定义缺失、交易结构交代不清,法院只能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二条的合同解释规则,运用文义、体系、目的、习惯及诚信原则进行填补。这个过程充满不确定性,而所有不确定性最终都转化为企业法务和代理律师的诉讼风险。
值得关注的是,一些头部律所已经开始将“诉讼反推起草”作为内部方法论。他们要求非诉律师在合同审核清单中强制加入“抗辩压力测试”环节:假设最强势的对手拿到这份合同,会在哪个词上做文章?假设最精明的法官发问,哪一条最经不起追问?这种内部机制的出现,说明市场已经从“文书写得规范”升级为“文本能抗揍”的竞争阶段。
对于企业而言,这则案例的启示同样具体:聘请律师审查合同时,不应只看报价和声誉,更应关注承办律师是否拥有丰富的争议解决经验,是否愿意在定义条款、陈述与保证、违约救济等细节上下笨功夫。一份看似冗长的合同背后,其实是律所对司法裁判规律的深刻理解,是对成百上千份败诉判决书的复盘结晶。
回到那起对赌案,判决生效后,败诉方的代理律师在行业研讨会上坦言:“我们输在文本,而不是输在事实。”这句话值得所有法律从业者共勉。合同起草从来不是文字的排列组合游戏,而是预判未来风险、主导裁判走向的隐蔽战场。那些在法庭上赢得漂亮的人,往往早在签字落笔之时,就已经胜券在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