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执业十余年的房产律师,因客户在社交平台上发布"收钱不办事""勾结开发商"等评价,将对方诉至法院啊。这起看似普通的网络名誉侵权纠纷,历经一审、二审,最终判决结果却在律师圈引发了不小的讨论——法院认定客户的部分言论构成侵权,但另一部分批评性评价属于消费者合理表达范畴,驳回了律师的部分诉讼请求。
这个判决之所以值得关注,不仅因为它触及了律师职业声誉与公众评价权之间的敏感地带,更因为它折射出房产律师这一细分领域正在面临的特殊困境。
案情并不复杂。原告是某省会城市一名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为主业的律师,被告是其曾代理过的一起退房案件的当事人。双方因代理效果产生分歧,委托合同解除后,当事人在多个平台发帖,称该律师"收了两万代理费什么都没做""和开发商那边关系不清不楚""建议大家千万别找他"。帖子发布后,该律师称接到多个客户解约电话,遂以名誉权受侵害为由起诉,要求删除帖子、公开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及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什么都没做"的表述与事实不符——该律师确实完成了立案、证据整理等工作,这一评价构成对事实的捏造,侵害了原告名誉权。但"建议大家别找他"属于主观评价和消费建议,消费者基于自身体验对服务提供者作出负面评价,即使言辞尖锐,只要不涉及捏造事实,仍应受到合理容忍。至于"和开发商关系不清不楚",因缺乏具体事实指向,法院认定属于模糊性负面评价,不构成侵权。

这个判决实际上划出了一条重要边界:事实陈述与主观评价的区分,在律师名誉侵权案件中同样适用。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明确,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名誉权。但司法实践中,对公众人物或提供专业服务的人员,法院通常会给予公众更大的评价空间——只要不捏造事实,尖锐的批评即便造成声誉受损,也不必然构成侵权。
房产律师之所以成为这类纠纷的高发群体,与其业务特性密切相关。商品房买卖、二手房交易、拆迁补偿等领域的委托关系,往往标的额大、周期长、结果不确定性高。当事人对代理效果的期待与律师实际能实现的结果之间,天然存在落差。一旦败诉或调解结果不及预期,部分当事人容易将不满转化为对律师个人的攻击。
另一个不容忽视的背景是,法律服务市场的竞争加剧,使得律师对网络评价的敏感度显著上升。一条差评可能直接影响案源转化,这让不少律师在面对负面评价时倾向于强硬维权。但诉讼本身也是一把双刃剑——起诉当事人可能引发二次传播,反而放大负面信息。
从实务角度,这起案件给房产律师群体提供了几点参考。其一,代理合同履行过程中,应注重服务留痕,将立案、证据交换、开庭等关键节点的工作记录完整保存,以便在名誉纠纷中证明自身已尽勤勉义务。其二,面对网络差评,优先通过平台投诉渠道处理明显失实的言论,诉讼应作为末了说手段,且需评估言论中事实陈述与主观评价的比例。其三,对于确实构成捏造事实的侵权言论,及时公证固定证据,避免因证据灭失导致维权困难。
对当事人而言,这个判决同样具有警示意义。表达不满是权利,但捏造事实的边界不可逾越。将服务效果不理想等同于"收钱不办事",将正常的职业交往描述为"关系不清不楚",都可能从维权者变成侵权者。
律师职业声誉的维护,终究不能只靠诉讼。当房产律师面对越来越多的网络评价时,或许更需要思考的是:如何在委托之初就管理好当事人预期,如何在服务过程中保持充分沟通,如何在纠纷发生后理性区分"差评"与"侵权"。这些问题的答案,比任何一份胜诉判决都更能保护这个职业群体的长远声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