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秋天,一家位于深圳的律师事务所接待了一位特殊的客户哟。这位客户并非企业老板,而是一名执业多年的律师。他面临的问题,让律所里经验丰富的合伙人也不禁皱起了眉头:这位律师与他人签订了一份股权转让协议,受让了一家科技公司的部分股权,但转让方迟迟未能完成工商变更登记。他本打算委托律所出具一份律师函,向对方施压,尽快完成交割。但是,当他咨询时,一个此前从未想过的问题被抛出:作为执业律师,他究竟能不能成为这家公司的股东?
这个问题看似简单,却在过去三年间成为法律圈内反复被讨论的高频议题。律师以律师身份出具律师函,为自己名下的股权转让纠纷催告对方履约,这是执业行为还是个人行为?当律师函的落款处写着律师姓名和律所章,而背后的利益牵涉的是律师个人的公司股权时,这份文件的合法性与边界究竟在哪里?
2025年5月,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案件中,这个矛盾被推到了聚光灯下。案件当事人李某是一名执业律师,他受让了某医疗器械公司35%的股权,转让方王某在收到首付款后拒绝配合办理变更登记。李某委托自己所在的律所向王某发出律师函,措辞严厉,要求三日内完成工商变更并承担违约金。王某收到函件后非但不配合,反而向当地司法局投诉,称李某违反《律师法》及《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关于律师不得从事与法律服务无关的商业经营活动之规定,以执业身份为其个人商业利益背书,涉嫌不正当竞争和利益冲突。
北京三中院在审理该股权转让纠纷时,对于李某律师身份的效力问题作出了值得深思的认定。法院指出,李某虽为执业律师,但其受让股权的行为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现行《律师法》并未绝对禁止律师持有公司股权,只有律师事务所的设立形式对普通合伙人资格作出限定。但是,法院同时强调,李某指示所在律所出具律师函的行为,存在程序瑕疵。律师函本质上是律所对外的法律服务文件,其发送应当基于委托代理关系,而李某本人既是函件指向的利害关系人,又是函件签发方的人员,这种自我代理的结构在法律上并不具备正当性。最终,法院认定股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王某应当继续履行变更登记义务,但李某基于该律师函主张的违约金条款,因程序不正当而被酌减。
这一案件揭示了执业律师涉足股权转让时一个常被忽视的困境:律师的双重身份并不可怕,可怕的是将执业身份与商业身份混同使用。更值得关注的是,在2023年至2026年期间,全国多地律师协会陆续出台的执业规范指引中,对律师投资入股企业作出了更细致的约束。例如,上海市律师协会在2024年修订的《律师执业行为规范》中明确,律师可以投资企业,但不得以律师身份为该企业提供法律服务,也不得利用律师职业获取的商业信息为个人投资谋利。而广东省律师协会在2025年的一份纪律处分决定中,对一名律师给予警告处分,原因便是在其转让名下公司股权的纠纷中,以自己所在的律所名义向交易对手方发送律师函,被视为“利用执业身份为个人商业事务施加不当压力”。
这些案例和规范,共同指向一个核心命题:律师作为专业法律人士,在股权转让交易中既是交易的参与者,又是规则的解释者,这种角色的交叠,极易在实务中引发信任危机。从文本上看,律师函的性质属于一种正式的法律意见表达,其威慑力来源于发函方的专业资质和社会公信。当一个律师为了自己的股权转让事宜发函时,收函方有理由怀疑,函件中的法律分析是否是客观中立的,还是掺杂了个人的商业诉求。这种怀疑一旦产生,律师函本应具备的促进协商、定纷止争功能便大打折扣,甚至适得其反,如本案中的王某一样,以投诉和对抗作为回应。
对于企业法务和律师同行而言,这个案例带来的实务启示是多层次的。对于计划持股或转让股权的执业律师,务必在不同身份之间建立清晰的法律隔离带。最稳妥的做法是,涉及个人股权交易的函件往来,交由其他不涉及利益冲突的律所出具,或者以自然人身份委托专业代理律师处理。即便委托本所同事代为出具,也应书面告知对方该函件系基于委托代理关系而产生,而非律师本人的自我声明。对于企业方而言,在收到落款为律师的个人商业催告函时,应当仔细审查该律师是否具有正当的代理权限,以及其函件背后是否存在身份混同的问题。若发现对方以律师身份施压个人交易,可以就程序瑕疵提出异议,正如本案中王某的部分抗辩获得法院采纳所示。
更深一层来看,律师参与股权市场的深度与广度正在不断扩展,许多律师不仅是法律服务的提供者,也逐步成为创业公司的创始股东或早期投资人。根据ALB在2025年发布的一项调查,国内头部律所合伙人在科技、医疗、消费领域的个人投资占比已超过三成。在这种趋势下,行业规则不是推动律师退出市场,而是督促律师在自身的商业行为中,时刻保持比普通商人更高的合规自觉。律师函之所以有力,是因为它承载着法律专业与职业伦理的双重信用。当这份信用被用于个人的股权交割争夺时,信用本身也会经受反向的检验。
一个群体的职业公信力,常常在琐碎的个人交易中被消费,也在关键的合规抉择中被重塑。执业律师在为他人股权纠纷奔走时,往往能清晰指出每一处法律风险,而当冲突降临到自己名下,是否同样能以冷静和克制去维护规则的边界,这或许是这个案例留给所有法律从业者最真实的叩问。股权可以交割,公司可以转让,但律师的立身之本,永远是那份不被身份与利益轻易裹挟的专业判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