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正处于Pre-IPO关键期的科技公司,三位联合创始人,因一份股权激励协议的履行争议,最终演变为刑事立案、创始人被羁押的极端局面。这起案件近年在法律圈引发持续讨论:股权激励,这个本应绑定人才与公司利益的“金手铐”,何以成为刑事风险的导火索?而当民事争议与刑事指控交织,什么样的律师团队才能真正为当事人筑起防线?
事情始于2021年。某智能硬件公司为留住核心技术团队,由大股东兼法定代表人李某与三位技术合伙人签署了一份《期权授予协议》,约定分四年归属,行权价格为象征性的1元/股。协议签署后,公司顺利拿到两轮融资,估值翻了近十倍。但到了2023年,因公司战略调整,三位合伙人陆续离职。离职时,他们与公司就已归属期权的回购价格产生严重分歧——公司主张按原始行权价回购,合伙人则主张按最近一轮融资估值的一定折扣计算,差额高达数千万元。
争议尚未进入民事诉讼程序,公司却先向公安机关报案,称三位合伙人利用职务便利,在离职前将公司一项核心专利技术资料转移至其新设立的公司,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同时,公司还指控其中一位合伙人王某在任职期间通过虚设供应商方式,将一笔200万元的研发费用转入个人账户,涉嫌职务侵占罪。王某随即被刑事拘留。
案件的关键转折,在于代理律师的介入策略。如果仅从刑事辩护角度切入,常规做法是围绕“主观故意”“证据链完整性”展开辩护。但本案的辩护团队——一支长期深耕股权激励与公司治理的民事律师团队——选择了一条不同路径:他们首先从公司法与合同法角度,对涉案的股权激励协议、离职回购条款、专利归属约定进行了系统性梳理,发现三个关键事实。

其一,被指控“转移”的专利技术资料,实际上在三位合伙人离职前,已通过公司内部邮件系统向全体高管传送,用于讨论新业务方向,且公司《保密制度》中并未将该类资料列为“核心商业秘密”,其密级认定存在重大瑕疵。其二,被指控“虚设供应商”的200万元,对应的采购合同、发票、验收单据完整,资金最终流向的供应商与王某并无直接关联,公安机关冻结的王某个人账户中该笔款项实为另一笔股权转让款的尾款,时间与金额均能一一对应。其三,也是最关键的一点——那份《期权授予协议》中有一则仲裁条款,约定“因本协议引起的任何争议,提交某仲裁委员会仲裁”。而公司指控的“违反竞业限制”“泄露技术秘密”等行为,本质上属于对股权激励协议附随义务的违反,应优先通过仲裁解决,而非直接刑事立案。
律师团队据此向检察机关提交了不予批捕法律意见书,同时向仲裁委员会提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之诉,并同步启动民事诉讼,请求确认公司单方解除期权协议的行为无效。最终,检察机关采纳了律师意见,认为本案“属于民事纠纷,不应以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对王某作出不批捕决定。后续仲裁裁决也确认,公司应按最近一轮融资估值的六折回购三位合伙人已归属的期权,回购款总额超过4000万元。
这起案件的意义,远不止于一个当事人的“无罪”结果。它揭示了股权激励领域一个长期被忽视的刑事风险维度:当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离职回购机制约定不明时,股权争议极易被一方当作刑事工具,通过报案施压,以刑事立案倒逼民事谈判。而传统的刑事辩护律师,往往精于程序性辩护和证据质证,却未必能穿透股权激励协议的复杂结构,识别出“以刑代民”背后的合同逻辑。
这正是民事律师团队在此类案件中的独特价值。他们熟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关于股份回购的限定、熟悉《劳动合同法》与股权激励的交叉地带、熟悉仲裁与诉讼的程序衔接,能够在刑事立案初期就准确判断案件本质是“违约”还是“侵权”、是“民事欺诈”还是“刑事诈骗”。更重要的是,他们有能力在刑事程序中同步启动民事救济——申请仲裁、提起确认之诉、主张合同解除权——形成“刑民并行”的立体防御,而非被动等待刑事结果。
近三年,从最高人民法院到各地方法院,都在反复强调“坚决防止利用刑事手段干预民事纠纷”。但原则落地,需要律师在个案中精准识别、主动作为。对于企业法务和律师同行而言,这起案件至少提供三点实务启示:第一,股权激励协议中必须明确约定争议解决方式,仲裁条款是阻断刑事介入的第一道防火墙;第二,离职回购价格的计算方式应尽可能量化、公式化,避免“以估值协商确定”之类的模糊表述;第三,一旦遭遇“以刑代民”式报案,应在黄金37天内启动民事程序反制,用仲裁受理通知书、合同有效性证据等材料,向检察机关证明案件的民事属性。
股权激励的本质,是用未来的收益预期换取当下的奋斗投入。它不应成为任何一方手中的刑事利刃。而一支既懂股权架构、又懂刑事边界的民事律师团队,恰恰是让这把“金手铐”回归激励本意的专业守护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