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务对律师函并不陌生。催款、警告侵权、要求停止不正当竞争,这类函件多数时候是商业博弈的前置动作,发出去,对方不理,再走诉讼。但在一些特定情形下,律师函不只是“打招呼”,它可能成为刑事程序启动的引信,也可能反过来成为发函方自身涉罪的证据。这个边界在哪里,值得每一名法务和刑辩律师认真对待。
2024年,某省级高院对一起涉及律师函的敲诈勒索案作出二审裁定,维持原判。案情并不复杂:A公司发现B公司在其App中擅自使用了A公司享有著作权的某套数据接口文档,遂委托律师向B公司发送律师函,要求停止使用并赔偿损失800万元。函件发出后,A公司又通过中间人向B公司传递信息,称“如果不尽快支付,我们将向公安机关报案,指控你们侵犯商业秘密,届时就不是800万能解决的事”。B公司随后以被敲诈勒索为由报案,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机关以敲诈勒索罪对A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具体经办人提起公诉。一审法院认定,A公司虽享有合法债权基础,但其以刑事报案相要挟、索要远超实际损失金额的行为,已超出正当维权边界,构成敲诈勒索罪,对实际控制人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二审维持。

这个案例的争议焦点集中在两个层面:其一,律师函本身是否构成“威胁、要挟”;其二,索赔金额高于实际损失是否当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法院的裁判逻辑是,律师函作为维权工具,其应当限于民事主张,一旦函件或函件外的行为与刑事指控挂钩,并以之作为索财手段,性质即发生转变。至于金额,法院并未机械以“超过实际损失”入罪,而是结合发函后的一系列行为整体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这一区分对实务极具参考价值。
值得关注的是,该案中辩护律师提出了一项关键抗辩:A公司确实拥有著作权,且B公司的使用行为客观上构成侵权,故而A公司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而是行使权利。法院回应称,权利基础的存在不阻却手段行为的违法性判断,刑法评价的是“以合法权利为名、行非法索财之实”的整体行为。这一裁判说理,实际上为刑辩律师在类似案件中划定了辩护重心:不能仅停留在“有权利”这一层,必须进一步论证发函及后续行为未超出民事协商的合理边界,未将刑事报案作为交易筹码。
从行业启示看,法务和律师在起草、发送律师函时,至少应当守住三条底线。第一,函件严格限定于民事请求权基础,列明权利依据、侵权事实和索赔计算方式,不出现“报案”“抓人”“判刑”等刑事威慑措辞。第二,索赔金额应当有初步的证据支撑和计算逻辑,即便最终法院可能不支持全额,发函时的金额也应有合理依据,避免出现明显悖离实际损失的“天价索赔”。第三,函件发出后的沟通行为同样关键,实践中大量风险不来自函件本身,而来自发函后的电话、微信、中间人传话。这些行为一旦被认定为“以刑事手段相威胁”,即便函件写得再规范,整体行为仍可能被评价为犯罪。
律师函是一把双刃剑。用得好,是定分止争的利器;用过了,就是刑事风险的入口。对法务而言,发函不是终点,而是风险控制的起点;对刑辩律师而言,审查律师函及其周边行为,往往能找到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关键辩点。一份函件的分寸感,有时决定的不只是案件的走向,还有当事人的自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