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案件的代理,向来是律师业务中专业门槛高、周期长、情绪对抗激烈的领域。患者一方往往在身体遭受创伤后,又面临漫长的诉讼煎熬,经济压力巨大。正因如此,风险代理——即前期不收费或低收费,待胜诉或执行到位后按约定比例提取律师费的模式——成了许多患方家属最后一点的希望。
但鲜有人知的是,这种“不赢不收费”的承诺,一旦约定不清,极易衍生出第二场战争——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借贷纠纷或代理费纠纷。近日,某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案件,将这一链条上的法律风险暴露得淋漓尽致。
一场“双重身份”的代理困局
2023年,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看似普通的民间借贷纠纷。原告张女士起诉的并非债务人,而是曾代理其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的律师李某。张女士主张,李某在代理其案件期间,以“需要缴纳诉讼费、鉴定费、专家论证费”为由,先后从她手中拿走现金及转账共计47万元,并出具了借条,但如今案件早已终结,李某却拒不归还。
但是,庭审中李某的答辩令案情陡转。李某称,这47万元根本不是借款,而是双方在《风险代理委托合同》中约定的风险代理费。原来,张女士因产后大出血导致子宫切除,经鉴定构成七级伤残。她对医方提起的索赔金额高达180万元,但此前多家律所均因案件败诉风险高而拒绝接受纯风险代理。李某经人介绍接下此案,双方约定:若最终获赔金额超过100万元,张女士需按超出部分的30%支付风险代理费。
案件历经一审、二审,最终在省高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张女士获赔共计135万元。按合同约定,她应向李某支付超出100万元部分的30%,即10.5万元。但李某认为自己实际付出的工作量远超预期,且张女士曾口头承诺“只要能把钱要回来,多给点也行”。于是,在案件执行到位后,李某并未按合同计算费用,而是以“补签借条”的形式,让张女士确认欠其47万元。
白纸黑字的“借条”为何不能一锤定音
从形式上看,李某手握张女士亲笔签名的借条,转账流水、取款记录一应俱全,完全符合民间借贷的表面证据链。但一、二审法院均未简单依据借条作出裁判,而是穿透式审查了款项的真实性质。
法院认为,李某作为执业律师,与委托人张女士之间同时存在委托代理合同关系与借贷关系,双方地位并不平等。在代理关系存续期间,律师利用信息优势及专业优势,引导委托人出具与实际代理费金额严重不符的借条,该行为违反了《律师执业管理办法》中关于风险代理收费不得超出规定上限的强制性规定,也违背了公序良俗。
再者,更关键的一点在于,李某主张的风险代理比例明显超出了合规边界。依据司法部及国家发改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风险代理收费最高比例不得超过合同约定标的额的18%。本案中,即使按李某的主张,其实际收取费用也远超该红线。
法院最终认定,该“借条”实质上是双方对风险代理费的结算凭证,并非真实的借款合意。扣除合理费用后,李某应向张女士返还多收的款项。宣判后,当地律师协会也对李某作出了行业纪律处分。
风险代理的边界与律师的职业伦理
该案并非孤例。近年来,随着医疗纠纷、建筑工程纠纷等大标的额案件增多,风险代理模式愈发普遍。但部分律师在承接案件时,为锁定高额回报,不惜在代理合同中设置模糊条款,甚至在结案后擅自将服务费“转化”为借贷关系,以规避监管。

这种做法在法律上面临三重风险。其一,民事层面,法院会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关于通谋虚伪表示的规定,审查借条背后是否隐藏真实的法律关系。若名为借贷、实为代理费,则代理费约定若违反强制性规定,该部分约定无效,超出部分应予返还。其二,行政与行业层面,律师面临行政处罚或行业协会的纪律惩戒,甚至可能被吊销执业证书。其三,刑事层面,若律师以虚构债务、威胁恐吓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出具借条,则可能涉嫌诈骗或敲诈勒索。
对于当事人而言,这起案件也敲响了警钟。在签署风险代理合同时,务必明确以下几点:收费比例是否合规、付款节点是否清晰、是否包含差旅费等隐性成本、结算时能否出具正式的代理费发票。切勿将代理费与借款混为一谈,更不能轻信“补签个条子方便走账”的说法。一旦产生纠纷,应第一时间向当地司法局或律师协会投诉,并保留全部沟通记录。
法律不会为失范的“专业”买单
律师的价值在于以专业能力弥合当事人之间的信息鸿沟,而非利用自身的专业优势制造新的不对等。医疗纠纷中的患方本就处于弱势地位,若律师在代理费上再动歪心思,损害的不仅是个体权益,更是整个法律职业的公信力。
回到这桩借贷纠纷,法院的判决传递出清晰的信号:无论当事人签下何种形式的字据,司法审查都将穿透表象,探究真实的法律关系,并严格执行执业规范。对于律师同行而言,越是风险代理,越要守好合规底线——毕竟,真正的专业,从来不靠逾越规则来彰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