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函,常被视为律师执业生涯中最基础的文书之一哟。但对于实习律师而言,这薄薄几页纸,往往承载着远超其字面重量的法律风险与职业考验。2024年,某省高院审结的一起名誉权纠纷案,将实习律师签发律师函的法律边界问题推至舆论前台,也为行政诉讼实务中律师函使用场景的规范提供了镜鉴。
该案原告系当地一家房地产企业。被告律所受业主委托,向该企业寄送律师函,函中措辞严厉,直指项目存在“虚假宣传”“违规预售”等事实。函件落款处赫然盖着律所公章,但承办律师署名为一位尚未取得执业证的实习律师。案发前,业主据此函件向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建局提起多轮投诉,引发行政调查程序,企业项目曾被暂缓预售许可审批,损失巨大。后经监管部门核实,函中所指“违规”情节大多系业主单方理解偏差,企业虽在销售环节确有瑕疵,但尚不足以定性为“虚假宣传”。
企业遂以侵害名誉权为由将律所诉至法院,要求公开赔礼道歉并索赔经济损失。庭审中,双方争议焦点集中于两点:其一,实习律师在律师函上署名是否具备主体资格;其二,律师函中带有法律定性色彩的陈述,能否被认定为事实陈述而非意见表达。法院最终认定,律所对律师函的发出负有审核义务,实习律师不具有独立签发律师函的资格,该行为存在过错;函中部分表述缺乏充分证据支撑,已超出正常法律意见的范畴,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判决律所赔偿相应损失并致歉。
该案的裁判要旨并非孤例。回溯近三年,各地法院在处理类似纠纷时逐渐形成一条清晰脉络:律师函的签发行为,本质上是律所对外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之意思表示。实习律师在法律上处于“准律师”状态,其文书须经指导律师审核签字方能生效。若律所放任实习律师独立发函,既违反《律师法》关于执业许可的制度设计,也突破了《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对法律文书签发流程的强制性要求。
从行政法视角审视,律师函在行政诉讼中的证据价值同样值得深掘。频繁发生的行政复议与信息公开案件中,律师函常被作为投诉举报的前置材料。若该函件系依据不实信息作出,则可能诱导行政机关启动无意义的调查程序,浪费行政资源,甚至影响企业的行政许可与正常经营。法院在本案中引入的“合理审查标准”,与行政诉讼中对第三人提交材料真实性的审查逻辑一脉相承——签发主体、信息来源、表述程度三者须相互匹配,缺一不可。
实务启示已然清晰。对律所管理而言,建立律师函分级审核机制迫在眉睫。实习律师可以参与起草、检索、校对,但最终签发必须由指导律师或合伙人亲自把关。对函件的真实性与法律定性的分寸感,应由执业年限更长者权衡。而对实习律师自身而言,此案无异于一堂职业伦理课:律师函并非“恐吓信”,而是援引事实与法律的严谨论证。用词激进或信息失实,不仅损害客户利益,更可能让律所与自己站在被告席上。
值得一提的是,本案判决后,该省律师协会迅速修订了实习律师管理细则,明确将“独立签发律师函”列为违反实习纪律的行为,并可追溯至执业考核。这一行业协同动作,反映出司法裁判对职业规范的辐射效应。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经验往往从一份份看似寻常的律师函开始积累。对实习律师而言,敬畏文书、审慎签名,便是职业生涯最坚实的第一步。能在案卷之外看到自己文书的法律后果,既是教训的代价,也是成长的机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