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春夏之交,大批法考通过者涌入律所,开始为期一年的实习律师生涯。他们签下的第一份文件,往往不是代理合同,而是一纸《实习律师培训协议》或《劳动合同》。多数人扫一眼便签字,关心的是每月补贴多少、能否挂证、指导律师是谁。很少有人意识到,这份合同里关于知识产权、竞业限制、服务期违约金的条款,可能在未来三五年内成为束缚自己职业发展的隐形绳索。版权保护,这个看似属于创作者的话题,对实习律师而言同样切肤——你整理的案例库、撰写的法律意见初稿、打磨的检索报告,著作权归谁?离职后能否使用?律所能否以“职务作品”为由限制你发表?这些问题在近三年的法律圈讨论中频频浮现,却始终缺乏系统梳理。

一桩由某知名律所前实习律师提起的著作权权属纠纷,将这一灰色地带推到了台前。该案中,实习律师在实习期间独立完成了一套针对特定行业合同风险点的检索分析报告,涵盖法规梳理、裁判规则归纳与实务建议,总计八万余字。实习期满后,该律师未获留用,转而入职一家企业法务部门。其在个人公众号上发布了该报告的部分章节,被原律所发函警告,称报告系“职务作品”,律所享有优先使用权,且实习协议中明确约定“实习期间所有工作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律所所有”。双方协商未果,律所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权属并索赔。法院审理后认为,涉案报告不属于《著作权法》第十八条规定的“职务作品”中法人享有著作权的特殊情形——即并非由单位主持、代表单位意志创作、并由单位承担责任的作品,也非法定或约定明确归单位享有的工程设计图、计算机软件等类型。实习律师与律所之间虽存在实习关系,但报告系其独立构思完成,律所仅提供了办公场所和一般性指导,未进行实质性组织与投入。最终,法院确认报告著作权归实习律师所有,但考虑到其利用了律所的数据库资源和指导律师的修改意见,判令实习律师在行使著作权时不得损害律所合法权益,并驳回了律所的索赔请求。该案经二审维持,成为该省高院发布的年度知识产权典型案例之一,在律师圈引发广泛讨论。
此案的核心法律争议,在于实习律师工作成果的著作权归属如何认定。我国《著作权法》对职务作品的规制采取“一般归属作者、特殊情形归属单位、约定优先”的层次结构。实习律师与律所之间并非标准劳动关系,能否直接套用职务作品规则本就存疑。即便认定存在职务关系,除法律明确列举的情形外,职务作品著作权仍由作者享有,单位仅享有两年内优先使用权。实践中,不少律所在实习协议中写入“一切工作成果知识产权归律所”的概括性条款,试图以约定排除法定归属。但此类条款的效力并非绝对——若作品与实习律师的法定职责无实质关联,或律所并未提供物质技术条件以外的创造性投入,法院倾向于限缩解释该条款的适用范围。上述案例的裁判逻辑正是如此:约定归约定,但约定不能背离著作权法激励创作的基本立场,更不能将实习律师的个人智力成果一概吞并。
对实习律师而言,此案的启示不在于鼓励对抗,而在于提示签约前的审慎。实习协议中涉及知识产权的条款,应当明确区分“职务作品”与“个人作品”的边界,对利用律所资源完成的工作成果可约定使用许可,但不宜笼统让渡著作权。对律所而言,合规的合同设计同样重要——概括性权利归属条款在诉讼中未必获得支持,反而可能因约定不明引发争议,损害律所与年轻律师之间的信任。更务实的做法是,在协议中列明哪些成果属于律所享有著作权的特殊职务作品,哪些成果的著作权归实习律师但律所享有免费使用和优先受让的权利,并对实习律师发表、出版相关成果设置合理的通知与署名规范。版权保护的本质是平衡,既保护创作者的智力投入,也尊重单位提供的资源与平台。实习律师的第一份合同,不应成为职业生涯的隐雷,而应是双方对权利义务的清晰确认。当年轻法律人开始认真对待自己笔下的每一个字,这个行业对知识产权的尊重才算真正落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