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则关于“涉外律师对人身损害案件态度冷淡”的讨论,近期在法律圈内悄然发酵呗。有当事人抱怨,咨询了几家擅长涉外业务的律所,对方一听是人身损害赔偿,回应往往不如处理跨境并购、国际贸易纠纷那般热情。这种观感是否属实?涉外律师代理人身损害案件时,究竟持何种态度?透过一起由北京某知名涉外律所代理的跨国人身损害索赔案,或许能找到更接近真相的答案。
这起案件的主角是一位中国籍船员老张。2023年,老张受雇于一家新加坡船务公司,在途经马六甲海峡时因船舶设备维护不当导致严重受伤,左腿截肢。船东注册在巴拿马,实际经营在新加坡,保险承保方是英国某保赔协会,而劳务派遣公司则位于中国沿海某市。事故发生后,船东仅支付了少量紧急医疗费便避而不谈后续赔偿。老张家属辗转找到北京一家以海事海商和涉外争议解决见长的律所。起初家属心中忐忑,觉得“这么大的涉外律所,会认真对待一个普通船员的案子吗?”
接手案件的合伙人律师并没有急于给出承诺,而是用一周时间完成了初步法律环境评估。该案涉及三个潜在管辖地:中国、新加坡、巴拿马,同时可能触发英国保赔协会的保险赔付条款。律师团队向家属详细解释了不同管辖地的赔偿标准差异:若在中国诉讼,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残疾赔偿金按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若在新加坡,需适用该国《工伤赔偿法》,赔偿上限较低但程序快捷;若选择英国法下的保赔协会直接索赔,则可能依据《海事劳工公约》相关条款争取更全面的保障。这种“把丑话说在前头、把路径摆上桌面”的坦诚,反而让家属感受到了专业态度。

案件的关键转折出现在证据固定阶段。船东起初拒绝提供航海日志和船舶维护记录,律师团队依据《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申请海事证据保全,同时通过新加坡合作律所向当地海事法院申请协助调查。两份申请形成交叉压力,船东最终不得不交出关键证据。庭审中,对方律师主张适用船旗国巴拿马法律,赔偿标准极低。我方律师则援引《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四条,指出侵权行为发生在公海,但侵权结果发生地在中国(伤者回国治疗且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且船东在中国设有业务代表处,故应适用中国法律。法院最终采纳了我方观点,判决船东及保赔协会连带赔偿老张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287万元,其中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15万元——这在涉外海事人身损害案件中并不多见。
从这个案例可以看出,涉外律师对待人身损害案件的态度,不能用“好”或“不好”简单概括。他们的审慎与克制,往往源于对跨境法律适用复杂性的敬畏。与纯国内人身损害案件不同,涉外案件至少面临三重变量:管辖权冲突、法律适用选择、判决跨境承认与执行。任何一位负责任的涉外律师,在未完成法律环境评估前,都不会轻易给出“能赔多少”的结论。这种“不轻诺”的态度,恰恰是专业精神的体现。
当然,行业中确实存在部分律师对人身损害案件兴趣不足的现象。原因不难理解:此类案件标的额相对跨境商事争议偏小,但耗时未必更短;当事人多为个人,付费能力和付费意愿有限;证据收集常涉及域外取证,程序繁琐。但是,这并不能成为整个行业被贴上“态度不好”标签的理由。恰恰相反,近年来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保护与协助条例》的实施和涉外法治建设的推进,越来越多涉外律师开始重视人身损害领域的专业积累。一些律所甚至专门组建了“跨境人身损害与保险索赔”团队,将此类案件视为践行律师社会责任与拓展涉外业务深度的重要切口。
对于普通当事人而言,判断一位涉外律师是否值得托付,不应只看其初次沟通时的热情程度,而应观察三个细节:是否主动询问事故发生的完整经过并记录关键时间节点;是否明确告知不同管辖地的法律适用差异及可能结果;是否在委托前就证据保全、域外送达等程序性问题给出初步方案。这三点,远比一句“没问题,包在我身上”更有分量。
回到开篇的问题:涉外律师对人身损害案件态度好吗?答案不在律师的表情里,而在他们如何处理案件的每个法律环节中。态度好的律师,未必是说话最动听的那位,但一定是愿意花时间向当事人解释跨境诉讼漫长周期、愿意为一份域外证据辗转联系多国律师、愿意在判决后继续跟进跨境执行的那位。老张的代理律师在结案后说了一句话:“涉外人身损害案件,办的是案子,救的是人生。”专业与温度,从来不是非此即彼的选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