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创始合伙人在工作中受伤,能否绕过劳动关系确认程序直接获得工伤保障,长期困扰实务界。本文以某科技公司创始合伙人吴某的真实仲裁案为切入点,解析人社部门与法院在“类雇员”身份认定上的分歧,探讨工伤保险条例的适用边界,并为创业企业合伙人架构设计提供风险防范建议。
创始合伙人在工作中受伤,能否被认定为工伤?这个问题看似简单,实务中却常因“合伙人不是劳动者”而陷入僵局。近三年来,随着平台经济与合伙创业模式兴起,法律圈围绕该话题的讨论明显升温。争议核心在于:合伙企业法强调合伙人共担风险、共享收益,而工伤保险条例的适用前提是存在劳动关系。当两者相遇,人社部门与法院往往给出截然不同的答案。
某科技公司创始合伙人吴某的遭遇颇具代表性。吴某与两名投资人共同设立一家软件研发企业,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并兼任技术总监,日常参与代码开发与项目管理,公司按月向其支付3万元“工资”,但未签订劳动合同,也未缴纳社保。2023年,吴某在加班调试系统时突发脑出血,经抢救后留下严重后遗症。其家属向当地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以“吴某系合伙人,不属于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为由不予受理。家属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法院倾向于支持人社局,理由是合伙人与企业之间不具备人身依附性,报酬性质更接近利润分配。但二审法院撤销了该决定,责令重新作出认定。转折点在于,代理律师提交了关键证据:公司内部考勤记录、吴某接受投资方指令的邮件往来、以及一份载明“岗位工资”而非“分红”的银行流水。法院据此认为,吴某虽登记为合伙人,但其实际履职方式具备劳动关系从属性特征,应纳入工伤保险保障范围。最终,人社部门重新认定工伤,吴某获得相应待遇。
此案的典型意义,不在于推翻“合伙人非劳动者”的一般规则,而在于揭示了形式登记与实质用工之间的张力。司法实践中,判断劳动关系是否成立,主要审查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和组织从属性。创始合伙人往往同时具备两种身份:一方面嘛作为出资人参与利润分配,另一方面嘛作为管理者或技术人员接受企业指令、领取固定报酬。当后一种身份占主导时,否定其劳动者地位便可能背离工伤保险的立法初衷。
对创业企业而言,此案带来的启示相当直接。首先呢,合伙协议与劳动合同并非互斥,若合伙人实际从事具体岗位工作,建议同步签署书面劳动合同并依法参保,避免事故发生后陷入身份争议。其次,工资与分红应分账管理,银行流水备注清晰,以便在争议中还原真实法律关系。再次,对于核心创始人,可考虑通过董事会决议明确其岗位职责与考勤要求,强化组织从属性的证据链条。
从更宏观的视角看,工伤认定制度需要回应多元用工形态的现实。2024年以来,多地法院在类似案件中倾向于采取“实质重于形式”的审查标准,这既是对劳动者权益的务实保障,也提醒创业者:合伙身份不是规避用工责任的挡箭牌。法律保护的是真实付出劳动的人,而非仅仅登记在册的名义。当创始合伙人的汗水与风险并存时,工伤保险理应成为那道兜底的安全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