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律师函,往往被视为维权第一步。它成本低、效率高,既能表明立场,又能给对方施加压力。但律师函用错了,也可能变成一把伤己的利刃。近年来,因律师函引发的名誉权纠纷、商业诋毁诉讼逐年增多,最高人民法院和各地高院已审理多起相关案件,其中反映出的法律风险,值得每一位企业法务和执业律师认真对待。
案例回放:一份律师函引发的千万级索赔
2021年,A公司委托某知名律所向B公司及其多家合作伙伴发送律师函,称B公司生产销售的产品侵犯其专利权,要求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律师函同时抄送了B公司的多家经销商和电商平台。B公司随后提起确认不侵权之诉,并反诉A公司构成商业诋毁。案件历经一审、二审,最终进入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审查程序。
最高院在裁定中明确指出,专利权人发送侵权警告函虽属正当维权,但若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在权利基础尚不稳定、侵权判断尚未经专业评估的情况下,向不特定多数主体广泛发送警告函,客观上造成竞争对手商誉受损、交易机会丧失的,可能构成商业诋毁。该案最终以A公司撤回再审申请、双方达成和解结案,但裁定书中关于律师函发送边界、注意义务标准的论述,已成为后续类案的重要参考。
值得关注的是,该案中A公司委托的律所在发送律师函前,仅依据客户提供的专利证书和单方比对报告,未对涉案专利的稳定性(如是否经过无效宣告程序)和侵权比对进行独立核查。这一细节在庭审中被对方反复引用,成为认定A公司“未尽合理注意义务”的关键证据。
律师函的法律定性:维权工具还是侵权工具
从法律性质上看,律师函是委托人意思表示的延伸,律师以自己名义发出,但法律后果由委托人承担。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名誉权。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则明确,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实务中,律师函构成商业诋毁通常需满足三个要件:一是函件存在虚假或误导性信息;二是发送对象超出了必要范围;三是造成了实际损害或损害危险。上述最高院案例的典型意义在于,它进一步细化了“误导性信息”的认定标准——即便函件所述事实本身真实,但若选择性披露、片面强调侵权结论而忽略权利不稳定性,仍可能构成误导。
另一个容易被忽视的风险是律师函中的措辞。部分律师为增强威慑力,在函件中使用“恶意侵权”“假冒产品”“将追究刑事责任”等表述。若后续诉讼中未能证明对方存在主观恶意,这些措辞本身就可能成为名誉权侵权的证据。2022年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某律所因在律师函中称对方“大规模制假售假”,而实际仅涉及少量商标近似产品,最终被判赔偿商誉损失。
法律咨询中的陷阱识别:企业法务的实务清单
对于企业法务而言,委托律师发送律师函前,至少应完成以下核查:权利基础是否稳定,比如专利是否经过无效宣告审查、商标是否处于撤三程序中;侵权比对是否经得起推敲,不能仅凭客户单方陈述;发送对象是否必须,能发给直接侵权人就不应抄送其全部经销商;函件措辞是否克制,避免使用侮辱性、贬损性词汇。
对于律师同行,此案提示的则是一个更根本的问题:律师函不是简单的“代笔”业务,而是需要独立法律判断的专业服务。律师在出具函件前,应当检索相关权利的法律状态、调取侵权比对样本、评估诉讼胜诉可能性,并将这些工作留痕。一旦发生争议,这些工作记录就是证明己方“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关键证据。
行业启示:从对抗思维到合规思维
律师函乱象的背后,是部分企业将律师函视为低成本打击竞争对手的工具,而非严肃的法律行为。随着最高院和各地法院对商业诋毁案件裁判尺度的统一,这一策略的法律风险正在急剧上升。一封律师函可能换来千万级索赔,这个账并不难算。
更值得关注的是,2023年以来,多个市场监管部门将滥用律师函行为纳入反不正当竞争执法重点。企业在发送律师函时,不仅要考虑民事侵权风险,还需评估是否可能触发行政调查。法律咨询的价值,恰恰在于帮助客户在维权与合规之间找到平衡点,而非简单迎合客户的施压需求。

律师函本身并无善恶,关键在于使用它的人是否心存敬畏。对于企业,它是维权利器;对于律师,它是专业责任的试金石。在知识产权保护日益强化的今天,唯有将合规意识嵌入每一次法律咨询、每一份律师函的出具过程,才能真正实现有效维权,而非制造新的法律陷阱。






